典型案例
  

  1、陈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某信用社主任家盗窃一案。业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充分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判决已生效)。

  2、翁某某,在深圳市华侨城某公司上班时,被公司同事打伤致死一案,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开始认定不属工伤死亡。后来, 本律师向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例举大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最终深圳市社保局采纳了 本律师的意见,认定翁某某属工伤死亡(被害人亲属已领取社保赔偿款)。

  3、某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保险赔偿追偿纠纷一案,要求某实业公司赔偿人民币140万元。 本律师代理某实业公司参与诉讼后通过认真调查认为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主张没有根据,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后业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起诉(该裁定书已生效)。

  4、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旧机动车辆交易专业市场,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纠纷一案,本律师代理某旧车交易市场和某实业公司参与诉讼后, 让为原告某电子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后业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5、深圳某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深圳某印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列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购销合同。本律师认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合同定性为购销合同显然不当,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决定代理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得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2001年9月10日晚,湖南石门县夹山镇的丰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上沙村,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女)发生争吵,而将其掐死并拿走其放在腰包里的人民币856元和一部手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涉嫌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移送起诉。

本律师接受委托,依法会见丰某某和认真调查研究后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陈述法律意见,认为丰某某不构成抢劫罪。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法院庭审时,本律师认为被害人也有过错,为丰某某作从轻处罚的辩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丰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2002年8月2日,深圳市某电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制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蒋律师受深圳市某电子制品公司的委托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深圳仲裁委员会就仲裁条款的效力及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19日,深圳仲裁委员会采纳了蒋律师提出的异议,并决定终止进行仲裁程序。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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